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,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,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。
一、工作内容
1 、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产权转让及产权转让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
2 、为产权转让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;
3 、查验产权转让各方主体资格和条件;
4 、接受产权转让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产权转让;
5 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。
二、工作流程和时限
第一条 出让方申请登记
凡进行产权交易,出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资料:
1 、《产权出让申报书》
2 、《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合同》
3 、出让方及有审批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财政(国有资产管理)部门同意出让的文件或证明。
4 、被出让方的产权登记证、营业执照、土地证、房产证及其它证件、股东会(董事会、职代会)的决议;评估报告;拟改制企业作为出让方的,还应提供改制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。
5 、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。
第二条 对出让方的审核签复
产权交易机构对公有资产产权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,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签复。
出让产权公告
查询洽谈
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客户委托,可通过电脑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对出让公有产权进行查询,并组织受让方实地察看洽谈。
第五条 成交签约
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成交后,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,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《产权转让合同》或其他法律文书。
第六条 结算方式
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《产权转让合同》规定进行结算。
第七条 成交确认
公有产权交易双方签订《产权转让合同》后,产权交易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对《产权转让合同》进行审核,并出具《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》。
第八条 变更登记
公有产权交易双方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《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》,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。
三、工作标准:
尊重市场规律,完善市场机制,为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,提供快捷的、通畅的市场平台。
四、工作责任人
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副主任负责对产权交易的具体内容、交易价格等事项进行确认和监督,并报请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,签订《产权转让合同》。
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