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,规范产权交易行为,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是利用市场调节机制,为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提供交易的场所。
第三条 产权交易实行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竞争的原则,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。
第四条 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,实行独立核算、自主经营、自收自支、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。
第五条 产权交易中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按照交易规则办事。并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、规范性和真实性依法进行审查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按国家规定有以下业务范围:
(一)企业产权(有形、无形、经营权、财产使用权)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、转让;
(二)非上市企业股权的出售、转让;
(三)企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性质变动;
(四)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;
(五)企业被兼并、联合、租赁承包所发生的产权转让;
(六)事业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;
(七)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工作安排均由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
(一)决定本单位的经营计划、决策方案;
(二)审批本单位的预算、决算方案;
(三)决定本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;
(四)制定本单位各种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本单以位法人名义从事各种产权交易活动,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第四章 财务和经营管理
第九条 本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》和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建立、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实行自收自支,按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。
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,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全体职工的岗位责任。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奖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,定期进行考核。
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职工的报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办法,根据各职工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,并参照国家劳动工资制度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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