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规范在产权交易中选用拍卖机构的行为,严格选用标准、方法和程序,使选用过程公开化、透明化、制度化,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,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经过深入学习与探讨,结合我市拍卖市场实际,制定如下若干规定。
一、选用拍卖机构的原则
中心在产权交易工作中受交易双方的委托,需要选用拍卖机构时,必须坚持把“三公”原则贯穿于全过程,全面提高选用过程中的透明度。选用拍卖机构的“三公”原则是:
(一)公开标准。即公开业务内容和选取用拍卖机构所需的资质条件,业务标准。
(二)公平邀请。即采用公开的方式和渠道,公平邀请符合资质条件、业务标准的拍卖机构参与。
(三)公正选用。即按照业务项目的特点和内容的要求。在被邀请的拍卖机构中,按照本文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公正选用。
二、选用拍卖机构的标准
为了确保中介业务的质量,防范道德风险,加快工作进度,中心对拟选用的拍卖机构,须结合业务项目的内容,按以下条件设立准入条件标准。
(一)依法设立和领取特种经营许可证。
(二)有固定的办公拍卖场地。
(三)拍卖机构和拍卖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和拍卖标的要求。
(四)内部制度健全,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纪录。
(五)有一定相关业务方面的经验和业绩。
(六)与交易双方无依法应回避事项。
(七)在行业内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。
(八)委托业务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。
三、选用拍卖机构的方法
选用拍卖机构的方法应充分体现科学性、易操作性和适应性,重点是规避主观性和随意性。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,选用拍卖机构时,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法、公开抽签法和公开推荐法。在条件许可下,应遵循以公开招标法为主,公开抽签法和公开推荐法为辅的原则确定选用方法。
(一)公开招标选用法
1 、公开招标选用法就是中心在选用拍卖机构时,根据拍卖标的需要,遵循“三公”原则和标准,按照规定的程序,在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中,采用招标的方式,确定受托的拍卖机构。
2 、公开招标选用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项目标的物净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拍卖委托业务。
(二)公开抽签选用法
1 、公开抽签选用法就是中心在选用拍卖机构时,根据拍卖标的的需要,遵循“三公”原则和标准,按照规定的程序,在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中,采用抽签的方式,确定受托的拍卖机构。
2 、公开抽签选用法原则上适用于项目标的物净值在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(含 1000 万元)范围的拍卖委托业务。
(三)公开推荐选用法。
1 、公开推荐选用法就是中心在选用拍卖机构时,根据拍卖标的的需要,遵循“三公”原则和标准,按照规定的程序,在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中,采用推荐的方式,直接确定受托的拍卖机构。
2 、公开推荐选用法原则上适用于标的物在 100 万元以下的拍卖委托业务,或市委、市政府指定的需要在短时间内突击完成的重大项目。
四、选用拍卖机构和程序
选用拍卖机构的程序,根据拍卖标的范围所选用拍卖机构的方法不同而不同,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,其全过程都必须按照“三公”原则和标准规范有序的运作。
(一)公开招标法的程序
1 、业务部门根据拍卖标的要求,制订招标方案。
2 、中心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方案。
3 、业务部门受理拍卖机构受托资格申请登记。
4 、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,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被邀请投标的拍卖机构名单。
5 、招标监督小组审定被邀请投标的拍卖机构名单及资质。
6 、招标工作小组实施招标工作。
7 、业务部门签订委托代理拍卖协议。
(二)公开抽签法的程序
1 、业务部门根据拍卖标的要求,提出具体的选用拍卖机构的业务标准和准入条件。
2 、业务部门受理拍卖机构受托资格申请登记。
3 、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,并向中心分管领导提交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。
4 、中心组成抽签监督小组审定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。 5 、中心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抽签工作。
6 、抽签结果报中心领导备案。
7 、业务部门签订委托代理拍卖协议。
(三)公开推荐法的程序
1 、业务部门根据拍卖标的要求,提出具体的选用拍卖机构的业务标准和准入条件。
2 、业务部门受理拍卖机构受托资格申请登记。
3 、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,并向中心分管领导提交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。
4 、中心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审定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。
5 、业务部门从被邀请参与的拍卖机构名单中,推荐选出最适合委托业务要求的拍卖机构。
6 、中心领导召集业务专题会议审定被推荐选出的拍卖机构。
7 、业务部门签订委托代理拍卖协议。
五、违规选用的责任及处罚
为严肃纪律,维护中心形象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,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,如果在选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情节轻微的,由中心责令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其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报请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、政纪处分,直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(一)不按规定原则、标准选用,擅自指定中介机构的。
(二)推荐选用过程中,隐瞒真实情况,伪造虚假资料的。
(三)选用工作过程中接受中介机构的贿赂和其他好处的。
(四)与中介机构串通,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。
(五)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。
(六)其他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的。
2003 年 2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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