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根据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》及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》 [ 省政府( 2003 )第 6 号令 ] 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,并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。
二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后,出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出让申报书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、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、产权归属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、准予产权出让证明、出让标的物的情况说明,以及与出让产权有关的财产抵押、担保等重大事项的说明等资料。
三、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,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,做出是否准予进行产权交易的书面答复。对准予进行产权交易的,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信息网络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。
四、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后,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登记表,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。在信息发布满 15 个工作日后,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及产权受让的申请情况,具体确定产权交易方式。
五、如受让方为一个申请人时,产权交易中心将按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,同时办理协议转让交易手续,并对其产权交易行为给予确认。
六、如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竞买人时,产权交易中心将按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。确定交易方式后,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省产权转让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拍卖。(注:承德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河北省产权转让中心的会员单位)
七、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省产权转让中心按法律、法规规定在《河北日报》发布拍卖公告,同时办理竞买手续,并按公告时间实施拍卖。
八、拍卖成交后,由产权中心办理产权转让合同,并对其产权转让行为给予确认。
九、在产权交易期间出现新情况,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出让方无权出让产权,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产权交易;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通知的终止产权交易;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。
二〇〇三年八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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